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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152號LE VAN THANH之判決
主 旨:公示送達LE VAN THANH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交簡字第1152號LE VAN THANH公共危
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LE VAN THANH(黎文青)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
境。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決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佳彬
- 發布日期:110-07-21
- 更新日期:110-07-2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