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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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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岡簡字第148號楊綵玲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簡易庭函(取消110 年8月6 日現場履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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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民磋110 年度岡簡字第148 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楊綵玲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簡易庭函(
          取消110 年8 月6 日現場履勘通知)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150 條、第
          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岡簡字第148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簡易庭函(取消110 年8
          月6 日現場履勘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陳麗如

 

  • 發布日期:110-07-21
  • 更新日期:110-07-2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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