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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橋簡字第250號葛建英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民光110橋簡字第250 號
本文:
主 旨:110 年度橋簡字第250 號國內、國外公示送達被告葛
建英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50 條、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橋簡字第250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1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開言詞辯論。
(原訂民國110 年8 月3 日下午2 時36分庭期取消,
改至本庭期)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塗蕙如
- 發布日期:110-07-26
- 更新日期:110-07-2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