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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橋小字第337號潘怡佩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民愛110 年度橋小字第3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潘怡佩之判決正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150 條、第
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0 年度橋小字第337 號清償債務事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潘怡佩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四、判決節本: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484元及自民國(
下同)95年2 月9 日起至10 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
19.89%、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莊豐源
- 發布日期:110-07-27
- 更新日期:110-07-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