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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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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2104號共有人侯吳村祉、吳俊慶、吳韋璁、吳基發之特別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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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108年司執助2104號
主旨:公告代通知共有人侯吳村祉、吳俊慶、吳韋璁、吳基發等本院於110年3月11日起公告三個月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司執助字第2104號債權人吳清惠與債務人吳嘉文間履行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定於旨揭期日公告應買債務人吳嘉文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二、二、該不動產現經本院定於上開期日公開拍賣,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上開拍賣期日到場以投標方式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附表:標別: 2

108年司執助字002104號 財產所有人:吳嘉文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旗山區
富興
631
446.52
240分之20
32,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重測前:圓潭子段1250-2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民國108年12月27日本院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631地號土地為空地。另據鑑價報告所載,631地號土地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元,以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標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七、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起公告3個月。




函 稿 代 碼:5.24.4不動產拍賣公告
股       別:勇股
擬       判:擬    判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 發布日期:110-07-27
  • 更新日期:110-07-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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