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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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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6136號共有人林午妹、林月華、廖阿安、張玉賢、張富興、林文釵、施金好、張滿水、朱陳勝、張順有、郭林阿娣、江清金、熊曾蓮香之繼承人及共有人薛淑惠即薛勝才之繼承人、共有人陳駿逸即陳其賦之不動產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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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不動產拍賣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109司執恒字第66136號
 
主旨:公告代通知共有人林午妹、林月華、廖阿安、張玉賢、張富興、林文釵、施金好、張滿水、朱陳勝、張順有、郭林阿娣、江清金、熊曾蓮香之繼承人及共有人薛淑惠即薛勝才之繼承人本院定於110年9月1日下午3時30分公開拍賣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何志權之遺產管理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6136號債權人全興國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何志權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定於旨揭期日公開拍賣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何志權之遺產管理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二、該不動產現經本院定於上開期日公開拍賣,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上開拍賣期日到場以投標方式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附表:
109年司執字066136號 財產所有人:何志權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地類別
使用
分區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杉林區
雙坑
 
97
農牧用地
特定農業區
3424.04
844080分之41403
100,000元
備考
重測前:月眉段250-15地號,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2
高雄市
杉林區
雙坑
 
99
農牧用地
特定農業區
3293.7
844080分之41403
100,000元
備考
重測前:月眉段250-17地號,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3
高雄市
杉林區
雙坑
 
116
農牧用地
特定農業區
4708.19
844080分之41403
150,000元
備考
重測前:月眉段250地號
4
高雄市
杉林區
雙坑
 
281
農牧用地
山坡地保育區
128948.12
852分之1
100,000元
備考
重測前:月眉段1474地號,已興建農舍(上平段48建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5
高雄市
杉林區
雙坑
 
309
農牧用地
山坡地保育區
738.47
852分之1
50,000元
備考
重測前:月眉段1473地號,已興建農舍(上平段48建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6
高雄市
杉林區
雙坑
 
96
農牧用地
特定農業區
2199.51
3分之1
450,000元
備考
重測前:月眉段250-25地號,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7
高雄市
杉林區
大坑
 
366
農牧用地
山坡地保育區
443777.04
852分之1
250,000元
備考
重測前:月眉段1447地號,已興建農舍(上平段48建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民國110年1月25日本院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雙坑段97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部分空地,雙坑段99地號土地上為部分雜樹林、部分果樹,雙坑段116地號土地上為部分種植短期作物,部分種植甘蔗及一小間的磚造平房及其上有一水塔,雙坑段281地號土地上為部分雜樹林、數棟建物,雙坑段309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雙坑段96地號土地上為部分種植果樹、部分空地雜草,大坑段366地號土地上為部分雜樹林、部分果樹、數棟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各該土地共有人僅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七、雙坑段97、116、281、大坑段366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就該雙坑段97、116、281、大坑段366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所定地上權、典權或租賃權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物之法律關係時,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主張優先承買權。
八、雙坑段99、116、96、大坑段366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收取權人,如就該雙坑段99、116、96、大坑段366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第107條所定耕地之地上權、典權或租賃權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物之法律關係時,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主張優先承買權。
九、雙坑段97、99、116、281、96、大坑段366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含水塔)與農作物(含果樹),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亦不生點交問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其使用關係或與收取權人間之法律關係。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 發布日期:110-07-29
  • 更新日期:110-08-0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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