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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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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57號曾宗仁之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命答辯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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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110橋院嬌民晴一110年度審訴字第557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曾宗仁之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及命
          答辯通知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0年度審訴字第557號薛合歡與曾宗仁塗銷
          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陳報狀繕本、命答辯通知,現
          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宗仁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葉明德
 

  • 發布日期:110-07-29
  • 更新日期:110-07-2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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