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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橋簡字第181號錢鳳玉即錢心瑜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民愛110 年度橋簡字第1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錢鳳玉即錢心瑜之判決正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0 年度橋簡字第181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錢鳳玉
即錢心瑜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60日發生效力
。
四、判決節本: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6 樓之
1 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萬3, 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莊豐源
- 發布日期:110-07-30
- 更新日期:110-07-3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