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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91號陳玫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發文字號:110橋院嬌民剛110年度訴字第591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玫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訴字第591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下午2時50
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盈菁
- 發布日期:110-08-02
- 更新日期:110-08-0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