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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橋簡字第317號張惠貞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民寒110橋簡字第317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惠貞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橋簡字第31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6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黏貼公告處於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薛如媛
- 發布日期:110-08-02
- 更新日期:110-08-0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