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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4號顏明通之判決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發文字號:110橋院嬌民輝110年度訴字第174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顏明通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3款、第150條、第151條及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0年度訴字第174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顏明通、顏明田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顏明通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被告就被繼承人顏明生所遺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應按被告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
別共有。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楊淳如
- 發布日期:110-08-03
- 更新日期:110-08-0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