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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2104號吳基發、候吳村祉、吳俊慶之優先承購通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108司執助勇字第2104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吳基發、候吳村祉、吳俊慶等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2104號債權人吳清惠等與債務人吳嘉文間履行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110年4月12日將債務人吳嘉文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64,000元應買在案。
二、共有人吳基發、候吳村祉、吳俊慶等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標別: 8
108年司執助字002104號 財產所有人:吳嘉文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旗山區
旗尾
3-3
514.00
800分之180
64,0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函 稿 代 碼:5.24.4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①前)
股 別:勇股
擬 判:擬 判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 發布日期:110-08-05
- 更新日期:110-08-0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