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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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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岡簡字第361號薛王玉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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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民磋109 年度岡簡字第361 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薛王玉美之判決正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150 條、第
          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09 年度岡簡字第361 號拆屋還地事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薛王玉
          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陳麗如

 

  • 發布日期:110-08-05
  • 更新日期:110-08-0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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