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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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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岡小字第353號盧嶸甦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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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民旭110 年岡小字第3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盧嶸甦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改期)
          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150 條、第
          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岡小字第353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改期),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定中華民國110 年9 月28日上午
          9 時30分期日改定110 年9 月29日9 時30分,在本院
          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
書記官 陳昭伶
 

  • 發布日期:110-08-06
  • 更新日期:110-08-0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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