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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115號曾達聰之優先承買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110司執恭字第111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共有人曾達聰之優先承買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1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曾達聰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恭股書記官李梅芬
- 發布日期:110-08-06
- 更新日期:110-08-0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