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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橋簡字第40號李曜宇之判決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民光109橋簡字第40號
本文:
主 旨:109 年度橋簡字第40號國內國外公示送達被告李曜宇
之判決正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09 年度橋簡字第4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曜宇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塗蕙如
- 發布日期:110-08-11
- 更新日期:110-08-1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