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8號被告何元(HO YUAN)、被告陳何素貞(CHEN HO SU CHENG)、被告劉怡佐(即何敦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110橋院嬌民剛106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元(HO YUAN)、被告陳何素貞(CHEN
HO SU CHENG)、被告劉怡佐(即何敦之承受訴訟人)
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06年度重訴字第178號何建璋與何柱(HO
CHU)、何元(HO YUAN)、何昌(HO CHANG)、陳何
素貞(CHEN HO SU CHENG)、劉怡亨(即何敦之承受
訴訟人)、劉怡利(即何敦之承受訴訟人)、劉怡佐
(即何敦之承受訴訟人)返還代墊款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何元(
HO YUAN)、被告陳何素貞(CHENHO SU CHENG)、被
告劉怡佐(即何敦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被告何柱、何元、何昌、陳何素貞應分別給付原告如
附表編號1至4「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被告劉
怡亨、劉怡利、劉怡佐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敦之遺產
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5「應給付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及均分別自如附表各編號「利息起算
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何柱、何元、何昌、陳何素貞分別按
附表編號1至4「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
擔;被告劉怡亨、劉怡利、劉怡佐按附表編號5「訴
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於繼承被繼承人何敦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盈菁
- 發布日期:110-08-11
- 更新日期:110-08-1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