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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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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岡簡字第148號楊綵玲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簡易庭函(現場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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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民磋110 年度岡簡字第148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楊綵玲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簡易庭函(
          現場履勘)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款、第150 條、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岡簡字第148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簡易庭函(現場履勘)1
          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13日下午2 時30分,
          在高雄市岡山區介壽段1381地號土地現場履勘。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陳麗如

 

  • 發布日期:110-08-12
  • 更新日期:110-08-1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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