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旗簡更一字第1號吳陳靖、吳宗樹、吳宗牧、吳俊佑、吳俊賢、吳翠云、吳哲羽、吳榮彬、吳維剛、吳維憲、吳承彥、吳幼婷、吳幼安、劉吳秀霞、陳吳秀玲、吳邱玉美、吳恭、吳啟瑞、吳勤香、吳秋香、吳明峻、吳明浩、吳明華、劉吳雪娥、吳淑琴、吳淑蓉、 吳淑欣、吳文隆、吳明建、吳昕潔、吳宣霈、鍾吳梅芳、李吳玉修、李吳淑慧、張吳淑賢、宋吳淑貞、吳淑燕、黃貴聰、劉黃貴妹、劉黃玉妹、傅曾喜娣、陳曾春蘭、曾金蘭、宋曾庭香、劉曾連娣、曾運娣、林作淮、林作獅、林興沅、林美妹、林玉英、劉源禎、劉裕禎、劉瑞芳、劉瑞香、劉瑞蘭、朱順德、朱永瑞、朱素誼、劉濟民、劉雪莉、劉玉珠、鍾吳秀清、楊吳秀娥、楊吳秀春、楊平正、楊平山、楊瑞薰、楊瑞麗、劉俊英、劉俊義、宋劉梅英、謝劉惠英、劉清美、劉貴美、吳維忠、吳冠毅、吳芹貞、吳美靈、吳美光、吳其熊、吳苑香、吳苑蘭、吳苑美、吳苑芷、吳苑瑩、吳苑蓉、吳其城、齊吳苑春、李吳苑芬、吳精博、吳嘉雄、吳秋萍、吳孟禪、吳佩穎、吳佩珊、吳泳樟、吳夢萍、吳夢清、黎吳美純、陳麗坤、吳凱霖、曾財郎、曾千紋、曾麗玉、曾裕峻、曾鼎育之判決、聲明承受訴訟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民如110 旗簡更一字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陳靖、吳宗樹、吳宗牧、吳俊佑、
吳俊賢、吳翠云、吳哲羽、吳榮彬、吳維剛、吳維憲
、吳承彥、吳幼婷、吳幼安、劉吳秀霞、陳吳秀玲、
吳邱玉美、吳恭、吳啟瑞、吳勤香、吳秋香、吳明
峻、吳明浩、吳明華、劉吳雪娥、吳淑琴、吳淑蓉、
吳淑欣、吳文隆、吳明建、吳昕潔、吳宣霈、鍾吳梅
芳、李吳玉修、李吳淑慧、張吳淑賢、宋吳淑貞、吳
淑燕、黃貴聰、劉黃貴妹、劉黃玉妹、傅曾喜娣、陳
曾春蘭、曾金蘭、宋曾庭香、劉曾連娣、曾運娣、林
作淮、林作獅、林興沅、林美妹、林玉英、劉源禎、
劉裕禎、劉瑞芳、劉瑞香、劉瑞蘭、朱順德、朱永瑞
、朱素誼、劉濟民、劉雪莉、劉玉珠、鍾吳秀清、楊
吳秀娥、楊吳秀春、楊平正、楊平山、楊瑞薰、楊瑞
麗、劉俊英、劉俊義、宋劉梅英、謝劉惠英、劉清美
、劉貴美、吳維忠、吳冠毅、吳芹貞、吳美靈、吳美
光、吳其熊、吳苑香、吳苑蘭、吳苑美、吳苑芷、吳
苑瑩、吳苑蓉、吳其城、齊吳苑春、李吳苑芬、吳精
博、吳嘉雄、吳秋萍、吳孟禪、吳佩穎、吳佩珊、吳
泳樟、吳夢萍、吳夢清、黎吳美純、陳麗坤、吳凱霖
、曾財郎、曾千紋、曾麗玉、曾裕峻、曾鼎育之判決
正本及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0 年度旗簡更一字第1 號返還土地等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及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現由本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潘維欣
- 發布日期:110-08-16
- 更新日期:110-08-1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