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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2號陳柏森之判決及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110橋院嬌民珍110年度訴字第2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柏森之判決正本1件、更正裁定正本1
件。
依 據: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0年度訴字第232號陳品任與陳柏森返還抵押借貸款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及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柏森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
(一)判決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柒仟柒佰肆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為
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二)裁定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柒拾萬柒仟柒佰肆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柒仟零肆拾玖元」。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林慧雯
- 發布日期:110-08-16
- 更新日期:110-08-16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