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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旗簡字第145號買可仕、崔曉金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民如109旗簡字第1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買致翊法定代理人買可仕、崔曉金之
110 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旗簡字第145號撤銷贈與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110 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
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28日上午10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潘維欣
- 發布日期:110-08-18
- 更新日期:110-08-1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