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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旗簡字第32號張金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民如110旗簡字第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金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旗簡字第32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2 日上午10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潘維欣
- 發布日期:110-08-19
- 更新日期:110-08-1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