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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881號薛智將之判決
例稿名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薛智將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9年度簡字第1881號薛智將恐嚇案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薛智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決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佳彬
- 發布日期:110-08-19
- 更新日期:110-08-19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