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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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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260號顏田富之不動產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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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不動產拍賣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110司執助恒字第260號
 
主旨:公告代通知共有人顏田富本院定於110年9月8日下午3時30分公開拍賣債務人顏田一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260號債權人林錦繡等與債務人顏田一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定於旨揭期日公開拍賣債務人顏田一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二、該不動產現經本院定於上開期日公開拍賣,特此公告該共有人得於上開拍賣期日到場以投標方式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附表:
110年司執助字000260號 財產所有人:顏田一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地類別
使用
分區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橋頭區
頂塩田
92
農牧用地
一般農業區
456
80分之5
200,000元
備考
調87執全3437號及101司執全52號假扣押卷執行。
2
高雄市
橋頭區
鹽塭
 
132
交通用地
鄉村區
1049.04
240分之5
250,000元
備考
重測前:頂塩田段463-1地號。調87執全3437號假扣押卷執行。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民國87年12月22日高雄地院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系爭兩筆土地為道路用地,均鋪柏油路面,現為橋頭區鹽田路,供公眾及車輛行駛之用;嗣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本院再執行時,據地政人員履勘稱,鹽塭段132地號土地為鹽田路之道路及有部分房屋與加水站坐落其上,頂塩田段一小段92地號土地上有種植果樹、小部分鐵皮屋、小部分廟及部分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各該土地共有人僅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六、頂塩田段一小段9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七、頂塩田段一小段92、鹽塭段132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就該頂塩田段一小段92、鹽塭段132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第107條所定地上權、典權或租賃權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物之法律關係時,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於拍定後主張優先承買權。
八、頂塩田段一小段92、鹽塭段13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亦不生點交問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其使用關係。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 發布日期:110-08-20
  • 更新日期:110-08-20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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