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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橋小字第531號王彥成即王重勛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民順110橋小字第5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彥成即王重勛之判決正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0 年度橋小字第531 號清償債務事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彥成
即王重勛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潘維欣
- 發布日期:110-08-23
- 更新日期:110-08-2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