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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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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2104號梁吳惠珠、吳嘉輝、吳海雯、吳基發、吳光仁、候吳村祉、吳嘉昭、吳俊慶、吳韋璁之優先承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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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108司執助勇字第21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梁吳惠珠、吳嘉輝、吳海雯、吳基發、吳光仁、候吳村祉、吳嘉昭、吳俊慶、吳韋璁等之優先承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2104號債權人吳清惠等與債務人吳嘉文間履行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勇股
 

  • 發布日期:110-08-23
  • 更新日期:110-08-2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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