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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7號周李秀柳、李豐明、李豐仁、李豊隆、李秀麗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110橋院嬌民恩109年度訴字第857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周李秀柳、李豐明、李豐仁、李豊隆、
李秀麗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09年度訴字第857號許孟靖、許孟昱與周李
秀柳、李豐明、李豐仁、林李秀卿、李豊隆、李秀麗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李秀
柳、李豐明、李豐仁、李豊隆、李秀麗得隨時來院領
取。
三、判決主文:
確認被告周李秀柳、李豐明、李豐仁、林李秀卿、李
豊隆、李秀麗與原告許孟昱、許孟靖間如附表一、二
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周李秀柳、李豐明、李豐仁、林李秀卿、李豊隆
、李秀麗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周李秀柳、李豐明、李豐仁、林李秀
卿、李豊隆、李秀麗分別負擔六分之一。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
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琇淳
- 發布日期:110-08-24
- 更新日期:110-08-2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