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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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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柏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宜君、柏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文榮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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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110執事聲享字第3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即債務人柏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宜君、相對人即債務人柏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文榮之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債權人歐惠芬等與債務人柏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享股書記官  郭南宏
 

  • 發布日期:110-08-24
  • 更新日期:110-08-2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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