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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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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276號李國慶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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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李國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0年度交簡字第1276號李國慶公共危險案件
          。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本如下:
          李國慶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
          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決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佳彬

  • 發布日期:110-08-25
  • 更新日期:110-08-2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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