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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橋小字第1039號廖美玲之撤回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民光110橋小字第1039 號
本文:
主 旨:110 年度橋小字第1039號國內、國外公示送達被告廖
美玲之撤回通知書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橋小字第1039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撤回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告業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25日
撤回,民國110 年10月19日下午2 時30分言詞辯論取
消。
書記官 塗蕙如
- 發布日期:110-08-27
- 更新日期:110-08-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