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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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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號黃進福、歐采諭、劉元霞之準備程序筆錄繕本、準備程序終結裁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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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110橋院嬌民陽109年度訴字第8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進福、歐采諭、劉元霞之準備程序筆
          錄繕本、準備程序終結裁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訴字第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筆錄繕本、準備程序終結裁定、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上午11時
          ,在本院民事法庭3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洪嘉鴻

  • 發布日期:110-08-27
  • 更新日期:110-08-2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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