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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4號德昌樹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林信夫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110橋院嬌民廣110年度訴字第374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德昌樹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
算人林信夫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0年度訴字第374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吳阮淑惠、德昌樹脂股份有限公司塗銷抵押權
登記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德昌樹
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林信夫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三、判決主文:
確認被告吳阮淑惠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其被繼
承人吳長烈為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為被告德昌樹脂
股份有限公司設定登記新臺幣貳佰萬元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德昌樹脂股份有限公司應將上項最高限額抵押權
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
書記官 謝群育
- 發布日期:110-08-31
- 更新日期:110-08-3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