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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岡小字第186號陳俊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橋院嬌民旭110 年岡小字第1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俊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3款、第150 條、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岡小字第186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22日上午11
時2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
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昭伶
- 發布日期:110-09-01
- 更新日期:110-09-0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