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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66號公示催告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266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稿)
公告日: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標題:111年度除字第266號除權判決要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楊美虹即森益汽車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ˉ許家菱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ˉ劉國偉ˉ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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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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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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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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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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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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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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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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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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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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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益汽車材料行
楊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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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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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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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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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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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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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0169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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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10-31
- 更新日期:111-10-3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