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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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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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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佑生實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仁武區仁心路199巷48號
法定代理人 楊采鳳  住高雄市仁武區仁心路199巷48號
送達代收人 許景閔
住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一路87號
聲請人因支票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34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緯翔開發有限公司
黃耀勝
佑生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岡山分行
83001034051
56,700元
111年10月10日
AJ3054431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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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12-01
  • 更新日期:111-12-0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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