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朱鸞 住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163號
居桃園市中壢區功學路52號7樓
送達代收人 賴金鈴
住桃園市中壢區普義路139號4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股票表格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518
股票
1
150
002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6518
股票
1
65
003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3NX011741
股票
1
21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7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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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06pdf
- 發布日期:112-02-01
- 更新日期:112-02-0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