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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富樣營造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左營區文智路232號
法定代理人 黃清龍 住高雄市左營區文智路232號
聲請人因票據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支票表格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14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第一銀行博愛分行陳淑真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第一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71230000007
150,000元
111年12月22日
EH3523067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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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4pdf
- 發布日期:112-03-01
- 更新日期:112-03-0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