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鏜安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阿蓮區玄佑街1號
法定代理人 楊景安  住高雄市阿蓮區玄佑街1號
聲請人因票據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34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鏜安企業有限公司
楊景安
福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05227006277
743,750元
112年2月28日
BS9344939
002
鏜安企業有限公司
楊景安
福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05227006277
743,750元
112年3月31日
BS9344940
003
鏜安企業有限公司
楊景安
福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05227006277
743,750元
112年4月30日
BS9344941
004
鏜安企業有限公司
楊景安
福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05227006277
743,750元
112年5月31日
BS9344942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112-03-13
  • 更新日期:112-03-1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