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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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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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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金振興營造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旗山區中正路566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鍾享權  住高雄市旗山區中正路566號1樓
居高雄市六龜區光復路122號
聲請人因支票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4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金振興營造有限公司鍾享權
彰化商業銀行
旗山分行
039989930
250,000元
112年3月3日
NN 6487523
002
金振興營造有限公司鍾享權
彰化商業銀行
旗山分行
039989930
200,000元
112年3月3日
NN 6487533
003
金振興營造有限公司鍾享權
彰化商業銀行
旗山分行
039989930
200,000元
112年3月3日
NN 6487534
004
金振興營造有限公司鍾享權
彰化商業銀行
旗山分行
039989930
200,000元
112年3月3日
NN 6487538
005
金振興營造有限公司鍾享權
彰化商業銀行
旗山分行
039989930
70,000元
112年3月3日
NN 6487543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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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3-25
  • 更新日期:112-03-25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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