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51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玄

主    旨:公示送達鍾順德之傳票 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51號鍾順德公共危險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14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宜軒
 

  • 發布日期:112-05-12
  • 更新日期:112-05-1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