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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興郵局
設高雄市中正三路177號
法定代理人 陳義文 住高雄市中正三路17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002發票人「蔡純惠」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惠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 發布日期:112-05-12
- 更新日期:112-05-1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