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一段3巷33號1
0樓
法定代理人 方祖熙 住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一段3巷33號1
0樓
聲請人因支票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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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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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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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顏得 │邰港科技│彰化商業│032707360 │75,000元│109年2月25日 │0843725 │
│ │ │股份有限│銀行北高│ │ │ │ │
│ │ │公司 │雄分行 │ │ │ │ │
├──┼───┼────┼────┼─────┼────┼───────┼────┤
│002 │顏得 │邰港科技│彰化商業│032707360 │75,000元│108年10月25日 │0843720 │
│ │ │股份有限│銀行北高│ │ │ │ │
│ │ │公司 │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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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顏得 │邰港科技│彰化商業│032707360 │75,000元│109年1月25日 │0843724 │
│ │ │股份有限│銀行北高│ │ │ │ │
│ │ │公司 │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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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顏得 │邰港科技│彰化商業│032707360 │75,000元│108年11月25日 │0843722 │
│ │ │股份有限│銀行北高│ │ │ │ │
│ │ │公司 │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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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顏得 │邰港科技│彰化商業│032707360 │75,000元│108年9月25日 │0843719 │
│ │ │股份有限│銀行北高│ │ │ │ │
│ │ │公司 │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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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顏得 │邰港科技│彰化商業│032707360 │75,000元│108年12月25日 │0843723 │
│ │ │股份有限│銀行北高│ │ │ │ │
│ │ │公司 │雄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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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09-04-14
- 更新日期:109-04-1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