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童媚鈴即童恩賢之繼承人
住台中市西區金山路51號六樓之2
聲 請 人 童媚慎即童恩賢之繼承人
住台中市北區錦中街50巷1弄13號
聲 請 人 童翠瑾即童恩賢之繼承人
住台中市西區府後街38之1號三樓之3
聲 請 人 童貴聰即童恩賢之繼承人
住台中市南屯區三合街171號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童翠瑾
住台中市西區府後街38之1號三樓之3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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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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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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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72026-9 │股票│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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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117723-7 │股票│1 │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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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210610-3 │股票│1 │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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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251688-2 │股票│1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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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3ND0303369-6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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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3ND0303370-2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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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3ND0303371-4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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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3NX0267310-8 │股票│1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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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6NX0349468-8 │股票│1 │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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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7NX0363037-7 │股票│1 │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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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D 1697986 2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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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D 1697987 3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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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1661212 1 │股票│1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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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1837617 6 │股票│1 │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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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1924845 3 │股票│1 │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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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1948448 2 │股票│1 │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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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1948449 3 │股票│1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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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 NX 2000161 0 │股票│1 │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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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 NX 2052947 2 │股票│1 │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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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 NX 2063234 3 │股票│1 │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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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 NX 2099673 4 │股票│1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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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
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09-05-07
- 更新日期:109-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