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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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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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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童媚鈴即童恩賢之繼承人
住台中市西區金山路51號六樓之2
聲 請 人 童媚慎即童恩賢之繼承人
住台中市北區錦中街50巷1弄13號
聲 請 人 童翠瑾即童恩賢之繼承人
住台中市西區府後街38之1號三樓之3
聲 請 人 童貴聰即童恩賢之繼承人
住台中市南屯區三合街171號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童翠瑾
住台中市西區府後街38之1號三樓之3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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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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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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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72026-9 │股票│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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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117723-7 │股票│1   │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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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210610-3 │股票│1   │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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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251688-2 │股票│1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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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3ND0303369-6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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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3ND0303370-2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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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3ND0303371-4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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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3NX0267310-8     │股票│1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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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6NX0349468-8     │股票│1   │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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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7NX0363037-7     │股票│1   │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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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D 1697986 2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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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D 1697987 3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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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1661212 1  │股票│1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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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1837617 6  │股票│1   │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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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1924845 3  │股票│1   │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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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1948448 2  │股票│1   │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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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1948449 3  │股票│1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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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 NX 2000161 0  │股票│1   │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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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 NX 2052947 2  │股票│1   │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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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 NX 2063234 3  │股票│1   │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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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 NX 2099673 4  │股票│1   │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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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
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09-05-07
  • 更新日期:109-05-07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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