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陳瀅如即陳俊明之繼承人
住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15巷24號
15樓之一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129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1ND0061562-9   │股票│1   │1000│
├──┼──────────┼────────┼──┼──┼──┤
│002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9223-4   │股票│1   │500 │
├──┼──────────┼────────┼──┼──┼──┤
│003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2NX0014474-0   │股票│1   │225 │
├──┼──────────┼────────┼──┼──┼──┤
│004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X0019482-3   │股票│1   │345 │
├──┼──────────┼────────┼──┼──┼──┤
│005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NX0024565-0   │股票│1   │621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
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109-07-14
  • 更新日期:109-07-14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