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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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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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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劉熒燕  住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一段16巷25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300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4NX0301802-7 │股票│1 │50 │ └──┴─────────────┴───────┴──┴──┴──┘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    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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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11-03
  • 更新日期:110-11-0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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