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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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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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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蘇拾生 住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8號11樓
送達代收人 陳海泓
住台南市光明街201巷1號3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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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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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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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189-4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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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19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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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191-2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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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40-0  │股票│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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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4-NX-001310-2  │股票│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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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27-4  │股票│1   │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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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7-NX-0022918-2 │股票│1   │626 │
├──┼────────────────┼────────┼──┼──┼──┤
│008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8-NX-0026116-0 │股票│1   │480 │
├──┼────────────────┼────────┼──┼──┼──┤
│009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9-NX-0028514-9 │股票│1   │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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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 (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
      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
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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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1-21
  • 更新日期:111-01-2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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