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閱卷聲請
閱卷聲請
本院設有閱卷室,受理民、刑事卷證、評議意見簿之閱覽,法庭錄音光碟之燒錄,筆錄光碟或以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光碟之燒錄。
一、得聲請民刑事閱卷、法庭數位錄音光碟、複製電子卷證之聲請人:
(一)民事部分:
1.當事人。
2.訴訟代理人。(非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許可)
3.特別代理人。
4.參加人。
5.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二)刑事部分:
1.辯護人。
2.被告、沒收程序參與人。(須經法院許可)
3.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4.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5.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6.再審聲請代理人。(限律師)
7.受許可延長監護、強制治療、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許可拘束人身自由處分之執
行、其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之受處分人或其辯護人。
8.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9.上訴或抗告二審,而案卷仍在本院者,原受一審委任及已提出二審委任狀之律師。
10.因鑑定之必要,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11.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12.沒收程序參與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13.再審聲請人或聲請權人得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及檢閱卷證。
14.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
之影本。
註:第1.3.8.之聲請人若未具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許可。
二、評議意見簿部分:
1.案件之當事人及該審級裁判時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裁判全部確定後
聲請閱覽。
2.閱覽評議意見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為抄錄、攝影、影印、攜出、並不得添註、塗 改
、圈點、更換、拆散、抽取、污損,或其他相類行為。
三、聲請方式:
(一)書面聲請:
1.聲請書親至本院1樓單一窗口收狀櫃台遞狀。
2.郵寄聲請書。
(二)傳真聲請:
本院閱卷室傳真:07-6116326(請撥07-6110030轉6131、6132確認)。
(三)電子郵件傳送聲請。
電子信箱:ctdemail@judicial.gov.tw(請撥07-6110030轉6126確認)
(四)電話聲請。
本院電話:07-6110030轉承辦股書記官分機。
(五)律師得使用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
連結至:司法院線上起訴暨律師單一登入。
四、注意事項:
1.聲請閱卷前,請先向承辦書記官確認可供閱卷日期及時間。
2.遞送委任狀未達三日,而以傳真或電子郵件聲請閱卷時,請併附收狀收據。
3.業已使用書面聲請者,請勿重複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電話方式聲請。
4.前一日或次日開庭者,應經書記官同意;刑事聲請閱卷,無論有無開庭,宜先照會書
記官,除確實經承辦股同意外請勿聲請。
5.為避免電話聲請時認知錯誤或記錯時間,浪費臺端往返的寶貴時間,臺端可於出門前
再次電洽承辦股書記官確認 聲請閱卷時間,或電洽本院閱卷室,確認當日聲請閱卷之
卷宗是否已送達本院閱卷室(本院閱卷室電話:07-6110030 分機6131、6132)。
五、參考法規:
- (一)民事閱卷規則。
- (二)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
- (三)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 (四)閱覽評議意見要點。
- (五)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 (六)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 (七)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 (八)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2-04-12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