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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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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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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停止執行

執行之停止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請參考強制執行法第18條)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5-28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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