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公示催告注意事項

字型大小:

聲請人收到公示催告後,請務必先閱讀下列注意事項須知,依下列步驟逐一踐行各程序:
核對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包含附表部分)
登報前務必先核對裁定全部內容,檢查是否有無錯誤,如有錯誤,請聯絡本院承辦股書記官處理(書記官電話詳見信封正面)或具狀聲請更正。
具狀向本院聲請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或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1.核對裁定內容如無錯誤,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依法院裁定之期間內(通常為20日),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案號及股別),未於期間內向本院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2.前開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之規定,如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聲請人應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本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上網查詢並列印本院開始公告始日,詳見本院官網(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ctd.judicial.gov.tw)/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1.聲請人於本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請自行具狀向本院民事庭提出「除權判決」之聲請。
2.聲請除權判決之方法:
檢附公示催告之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以司法狀紙,向本院民事庭聲請。有關除權判決事宜,如有疑問,請逕向本院訴訟輔導科查詢(電話:07- 6110030轉6122、6123)。

  • 發布日期:110-05-02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簡易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