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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
聲請拍賣抵押物
1.繕寫聲請狀,使用司法狀紙,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下載,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2.管轄權:
參照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3.裁判費:
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1)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2)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3)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4)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5)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6)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4.應提出之文件:
(1)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2)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3) 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4) 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5.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6.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承辦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者,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元整。
- 發布日期:110-04-30
- 更新日期:110-05-31
- 發布單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簡易紀錄科